11月8日的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主力资金净流出468.98万元,占总成交额4.17%,游资资金净流入128.29万元,占总成交额1.14%,散户资金净流入340.68万元,占总成交额3.03%。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何卓岚 为积极应对AI浪潮对互联网司法的挑战, 12月12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举办“互法讲堂”,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文澜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汉东聚焦人工智能的两个前沿法律问题开展讲座。
吴汉东提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领域的两个疑难问题是人工智能构成要素问题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问题,二者在当前的法学研究中处于前沿地位,对未来法律实践和产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关于人工智能构成要素问题,吴汉东从数据财产赋权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在人工智能发展进程中,数据财产赋权需综合考虑正当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正当性需从法律伦理和社会发展需求考量赋权的必要性;合理性要求平衡各方利益以确定权利内容与范围;可行性涉及制度设计与实施成本等操作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为数据财产赋权提供了专门立法依据,“数据二十条”等政策文件奠定了政策思想基础,欧盟数据法等国际立法经验也提供了有益借鉴。
同时,数据财产保护的司法实践涵盖数据行为规制(本体)、可赋权性(客体)以及竞争性关系(主体)等问题。数据权利分置的基本架构中,数据制作者享有有限排他的使用权,数据来源者拥有访问、携取的使用权,数据使用者则通过对价许可获得使用权。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方面,吴汉东对数据信息分析的合理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各国在这方面规定各异,美国有“转换性使用”判例,日本有“信息分析例外规定”,欧盟则有“数据分析目的条款”。
我国在已有规定和司法实践基础上,还需构建合理使用规定和辅助性制度以适应未来发展。
在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上,中国著作权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美国版权管理实践也为相关研究提供了参考。
理论层面应遵循作品独创性的限缩解释原则、人机合作中的人本主义原则以及权利主体资格的意思能力原则。
南都记者了解到香港股票杠杆,此次研讨活动采取“线上线下一起学”的方式,邀请了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广州市法学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长春互联网法庭、苏州互联网法庭等单位共同参与。